第221本:《伦理学》书摘21则
1、非经节制,无人能体验自由之奥秘。p1
2、现在人的生命是与上帝的不和,是与人、与万物、与自身的不和。p14
3、唯独在罪得赦免的蒙羞中羞耻才会被克服,即在其他人的面前恢复和上帝的共同体而罪得赦免。p17
4、论断之所以该受谴责,并非——如尼采之所见——是由于论断源自阴暗的动机,而是由于论断本身即脱离,因此,论断是恶的,因此,论断在人的心中结出恶的果实。p25
5、因为我们不再掌握能凭此裁判自己的尺度,换言之,我们唯一的尺度即活生生的耶稣基督本身。就这样,自我检验始终在于把自己完完全全地交给耶稣基督去审判。p34
6、聆听者,若不同时是话语的遵行者,就必然陷入自我欺骗的境地(雅1:22)。p37
7、我们愈是排他的承认并宣明基督是我们的主,基督的统治区域的广阔就愈多地向我们显露。p50
8、恶行化身比行恶更糟糕:说谎者讲真话,比热爱真理者讲假话更糟糕;憎恶人者行兄弟之爱,比热爱人者暂时被憎恨所控制更糟糕。p56
9、人唯独作为被上帝判决的人,才能生活在上帝的面前。唯独被钉上十字架的人与上帝共处于和平之中。人在被钉上十架的人的形象中认识到并找到自身。被上帝接受、在十字架上被处死并得到和好,这是人类的实在。p65
10、剑永远不可能创造教会和信仰的统一,布道永远也不可能治理各个民族。但是,两个国度的主是在耶稣基督身上显现的上帝,上帝通过言的职司和剑的职司统治世界。p84
11、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、眷顾守护者和解放者,这就使最可怜的生命在上帝的面前也有生的价值。p147
12、上帝保留着结束生命的权利,因为只有上帝知道,他要把生命引向哪个目标。唯独上帝使生命称义或者摒弃之。在上帝面前自我称义乃是罪孽,因此,自杀也是罪孽。在人之上有一位上帝,这个事实使自杀成为应摒弃的,除此而外再也没有别的无法反驳的理由使自杀成为应摒弃的。自杀否认在人之上有一位上帝这个事实。p151
13、席勒:生命绝非财物。p151
14、不信上帝成为行为(自杀)的最后原因。这些人所不信的正是,上帝也能把意义和权利重新给予失败的生命,一个生命恰恰经过失败才能真正完成。p154
15、杀死胎儿究竟所涉及的是一个人或者不是一个人,讨论这个问题,只会弄乱这种简单的事实,即:上帝无论如何想要创造一个人,这个形成中的人被蓄意夺走生命。这恰恰是谋杀。p158
16、委托给属于上帝的教会的第一使命,不是为自身而存在,譬如创建一种宗教组织或者过一种虔信的生活,而是作为见证人向世界证实耶稣基督。p182
17、对善的追问本身就是我们生命的一部分,正如我们的生命从属于对善的追问。p194
18、鲍尔温(Baldwin):只有一种比暴力更大的祸害,即作为原则、作为律法、作为规范的暴力。p216
19、没有一个人能够成另一个人的法官,审判始终是上帝的事情。p218
20、没有自由的服从是奴役,没有服从的自由是任性。服从约束自由,自由使服从高贵。服从使造物受造物主的约束,自由使受造物作为造物主形象而被创造之物站立在造物主面前。p229
21、不能保护教会的政权,反倒由此更加显著地把教会置于它的主的保护之下。亵渎其主的政权,由此反倒更加清楚地证明这位主的力量,他在会众的殉道中受赞美。p317
来源:本文选自[德]朋霍费尔(Dietrich Bonhoeffer)《伦理学》,英文书名《ETHIK》,翻译:胡其鼎,由李弟兄阅读并摘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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